合同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拖延不办,买方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也是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当卖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时,若这种拖延导致买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就享有法定解除权。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买方解除合同后,卖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买方应先进行催告,给予卖方合理期限履行义务,若卖方仍不履行,买方方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