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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基本案情】

20064月,万某夫妇将位于L市赣东北大市场某店面出售给占某明,双方签订《买卖店面房协议》。协议签订后,占某明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店面,万某夫妇也将店面产证原件交给占某明。后因万某夫妇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占某明遂诉至L市人民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诉讼期间,万某夫妇与第三人王某等人恶意串通,以将原始产证挂失又补证的方式将案涉店面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占某明认为万某夫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万某夫妇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夫妇将店面出售给占某明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并以挂失原始产证的方式将诉争店面办理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其违约行为显属恶意,且情节十分恶劣。而第三人明知案涉店面为他人占有使用,且店面权属纠纷正在诉讼中,仍配合万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亦属恶意。万某夫妇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L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万某夫妇与第三人的店面转让行为无效,处理正确。针对万某夫妇此项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予以驳回。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系存量房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案例。本案出卖人受利益驱使,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恶意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房屋已出售并被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仍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亦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买受人的利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秉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诚实守信的裁判理念,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保障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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