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约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交纳完毕全部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交付商品房等内容。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某房地产公司因此拒绝交房,王某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有权不交房。王某作为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某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予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房屋买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公共利益。本案中格式条款所作约定具有正当性。买受人未依约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