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拆迁也有补偿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相信大家对“违建”这个词都不陌生,无论是各大媒体的报道,还是周围不断出现的拆违行动,让这个词不断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征地拆迁中,违建一般是没有补偿的,这对很多被征收人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一些征收方因此打起了歪主意,以拆违的形式推进拆迁,从而给被拆迁人的权利造成很大的影响。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建都没有补偿呢?这几类房屋不算违建!
1、法律上如何定义违建? 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2、违建都有哪几种?不同的违建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违建可以分为违反法律程序的违建和实质上的违建。 前者是指仅违反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的违法建筑,比如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建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本身在规划区内且符合城乡规划。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使其合法化。 后者是指不仅违法相关程序性规定,而且实质上违法,比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而对于这种违建,则需要拆除。 3、征收拆迁套路之:“以拆违代拆迁” 在征收拆迁中,有些征收方为了加快推进拆迁进度,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对不予配合的被征收人的无证房屋或者加盖房屋进行违建认定,之后再强制拆除,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拆违代拆迁”,这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以下几类“违建”应该补偿 违建认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当相关征收部门告诉你说你的房子是违建的时候,先不要惊慌,自己参考我们总结的如下几种情形,看看是不是这类情形之一,那么您维权成功取得补偿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一、《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宜轻易认定为违建。 二、《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因而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此类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这种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 三、因历史遗留造成的违法建筑 一些建筑形成较早,当时只要很少的手续甚至不要什么手续就可以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将其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 四、招商引资或者政策支持而产生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正常合理补偿。盛廷律师办理过养殖场招商案件,最终获得了胜诉。 五、补办手续或者已经改正违章建筑 有些违章建筑是因为前期没有审批而擅自建房,但后期通过补办手续,通过了审批,使违章建筑变成合法的建筑。或者之前的建筑因为部分面积超标等原因,而进行了改正的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也不需要被强拆。 因为违建认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在遇到征收拆迁,有人说你的房屋是违建的时候,你还是有很多救济的机会,一定要抓住,请专业律师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