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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与禁止交易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正常交易的房屋有哪些

(1)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商品商业用房、商品办公用房,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以市场价出售的房屋。

(2)己购公有住房,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单位职工按成本价、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单位的公有住房。

(3) 经济适用住房(一类),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市住建委明确,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买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需购房人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的相关证明。

(4)二类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5)限价商品住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5年后转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交易的房屋有哪些

(1)违章建筑; 

(2)公有住房(承租房、公租房、廉租房);

(3)集体产权房(乡产、军产、校产房、宗教产)的

(4)已被查封的房屋;

(5)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俗称一类经济适用住房)与两限房

(6)涉及诉讼,①判决书未下发的;②法院未出具判决生效书的

(7)买卖双方约定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全程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办理各项房屋      买卖手续的;

(8)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