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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可以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随着农村房屋的房价、地价不断增长,房子背后巨大的拆迁利益。许多房屋卖方对于自己当初的卖房行为反悔,以房屋买方非本村村民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定无效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房屋买受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不限于:

1.缔约费用,即为了订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便是其中之一。


间接损失不限于: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房屋买受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这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