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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小华、小学二子女。北京某区某村6号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某,刘某、小华、小学与王某共同居住。王某病逝后,刘某成为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人。王某生前曾将涉案宅院两间老房出卖张会,张某接收房屋后,全部拆除,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新建了六间房屋。

2014年年初,刘某经过法律咨询,得知张会作为居民户口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当年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随后刘某、王某、小学三人作为原告将张会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王某、小学要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张某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给三原告;3被告张某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得知被起诉,随即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三原告返还被告购买三间老房时支付给王东2.5万元房款;2、判令三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反诉费用由三原告承担。

【判决结果】

(1)被告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将位于北京某区某村6号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三原告。

(3)三原告退还被告购房款2.5万元。

(4)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30万元。

(5)驳回被告其它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因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多以认定无效为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

关键问题是,当此类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房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会与王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会应返还房屋,作为卖房人应返还买房人支付的购房款。但是通常情况是,买房人已购买房屋很多年,现在卖方之所以要想回房屋,多是因为该房屋现在升值或者面临拆迁会获得高额的拆迁补偿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要求卖房人返还当初购房时的购房款,显然对于买房人来说显失公平。况且,当时的购房款,有的只有几万元甚至更低,而现在的房价却比当年翻涨了数十倍甚至上百倍,买房人拿着这几万元根本无法再购新房。因此,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损失赔偿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综上所述法院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注:为了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律师仅就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概括性列举,并加以点评,不再细致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