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最高法院:涉及房产的强制执行6个裁判规则(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一、预查封与正式查封效力相同,预查封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预查封与正式查封效力相同,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查封”应理解为既包括正式查封亦包括预查封;《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及第28条等)规定既适用正式查封的情形,亦适用预查封的情形;标的物被查封后,非经法院允许不得对其进行毁损变动、设定权利负担等有违查封目的的处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18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因此,无论预查封与正式查封在具体实施阶段系采取何种形式实现,两者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即执行标的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包括预查封、正式查封),非经人民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毁损变动、设定权利负担等有违查封目的的处分行为。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