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法律问题大汇总来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目前租房的人数越来越多,租房成了许多城市打工人的常态,相关政策的推动和市场需求的增多,使得我国租赁市场不断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那么关于租房,我们都需要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呢?和小捷一起进入今日的租房普法时间吧~
01.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用来明确租房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包含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合同签订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定金的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02.
房屋维修、赔偿问题
赔偿
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果违背相关约定,导致有些设施损坏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属于自然设备老化损坏的,则不需要承租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擅自进行装修
(图源网络 侵删)
租户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如若要进行大的装修、改动,必须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维修问题
在房屋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会遇到诸如空调损坏、马桶堵塞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为了厘清负责维修的主体,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维修的负责方。
1、房屋及设施自然损坏
根据《民法典》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合理使用设施,设施自然损坏的,出租人需要履行维修义务,由承租人出资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2、租户人为原因损坏
如果是租户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从而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出租人无须承担规定的维修义务。
03.
租赁合同的解除
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一般租赁合同的期限到期就可以自动解除,但有时候也会遇到需要在租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况。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通过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方式进行解除。
约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对于出租方,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同时租户无故拖欠房租,经过提醒一直逾期不还的,出租人也可以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