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多,首先购房者看好自己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符合条件才能购买;其次,卖房人要看房子是否可以进行买卖,经济适用房政策对房屋价格如何规定。最后买卖双方应该知道经济适用房买卖完成后,自己的购房资格是否发生改变。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各城市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规定都不同,申请条件总结如下: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条件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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