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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王某和卢某是一对好朋友,2010年3月王某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想购买一套,可是没有当地户口,不符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无法购买。于是找当地人卢某商量,并口头约定,王某借卢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子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随后,王某以卢某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的是卢某的名字。后来,卢某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0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卢某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王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王某以被告卢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卢某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并责令被告卢某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125万元。

借名买房出纠纷,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王某以卢某名义购房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余磊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卢某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已支付的房款,属于被告卢某的不当得利,在原告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返还原告王某的购房款。

    实践中,借名买房是否可行呢?其实“借名买房”的行为,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况,如购买普通商品房、私房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成立的且合法有效的,名义产权人得将房屋向实际出资人转交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如果“借名买房”买的是内部职工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则因存在违法事由,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权利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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