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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的限制情形:

1、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关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包含国家的特定政策目标,因此对这部分房屋的上市交易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

4、房屋所有权人出卖租出的城市私有房屋的,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的体现”,买卖合同不得否认租赁合同。

5、城市私房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各共有人基于信赖共有房屋,任一共有人将房屋转让给其他共有人所不信赖的人,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6、公有旧房出售时,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职工购买旧房居住或经营一定时期后(5年),允许其出售,但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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