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承诺贷款百分百通过但未实现,买方能否追究中介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吕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房,中介经纪人余某为促成交易,多次口头承诺“贷款百分百没问题,若批不下来我们承担违约责任”。吕某基于此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后因吕某自身银行流水不足,多家银行均拒绝其贷款申请,导致交易失败,卖方没收了定金。吕某遂起诉中介公司,要求其赔偿定金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作出“包批贷款”的承诺,该承诺对买方是否订立合同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该承诺未能兑现,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专业谨慎的审查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吕某定金损失的7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中介“包批贷款”承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认定。此类承诺并非单纯的商业吹嘘,而是足以影响买方缔约决定的重要事实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条款或构成欺诈。银行审批贷款属于独立的金融风险评估行为,中介并无决定权,其“包批”承诺本身具有误导性。当承诺落空,除非中介能证明其已穷尽合规渠道、充分提示风险且买方自身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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