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前卖方死亡,继承人拒绝配合履行,买方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孙某与卖方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房屋已交付孙某装修入住,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在此期间,卖方周某因病突然去世。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子女)在继承该房产后,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配合孙某办理过户手续。孙某遂将周某的全部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去世后,其合同权利义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概括继承。现继承人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履行,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的各继承人配合孙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的合同履行问题,核心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移。卖方死亡并非合同自动终止的正当理由,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收取房款)和义务(交付房屋、协助过户)一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若接受继承,则需同时承受该合同义务,不得选择性继承。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买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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