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征信有瑕疵为由解除合同,已付定金是否应当全额退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王某与卖方赵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成银行贷款申请手续”。签约后,王某自查发现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可能影响贷款额度,遂在签约后第3日,以“无法获得足额贷款”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全额退还10万元定金。卖方赵某认为王某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卖方赵某没收定金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方以自身征信瑕疵为由要求解约,实质上是预见到履约可能困难而主动放弃履行。在合同未将“买方需获得足额贷款”明确约定为生效或解除条件(即通常所说的“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贷款不足”方可解约的条款),且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申请贷款”义务以获取银行书面拒贷证明的情况下,其单方解约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这属于典型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定金罚则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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