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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已交,卖方反悔不卖,买方能否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看中孙某的房屋,双方签订《定金合同》,约定赵某支付定金20万元,一周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依约支付定金后,孙某因他人出价更高而反悔,拒绝签订买卖合同。赵某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从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在房屋交易中,买方已按约定支付定金后,若卖方无合法理由(如买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单方拒绝订立或履行主合同,则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定金罚则下的法律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卖方不诚信行为的明确惩罚,也是对买方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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