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促成阴阳合同避税,买方事后能否要求确认合同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在某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及中介为少缴税款,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实际成交价的《真实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另一份是大幅降低成交价的《网签合同》用于税务申报。交易完成后,买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卖方产生纠纷,并以“避税网签合同”涉嫌违法、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并希望以《真实合同》价格结算。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避税而签订的《网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意思表示,该行为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该《网签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的条款无效。但双方基于真实交易意思签订的《真实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关系的约定,在不涉及避税的部分,仍可认定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阴阳合同”中用于避税的“阳合同”,通常是网签备案合同中的低价条款,因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损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典》规定,该价格条款自始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如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不受影响。司法实践通常不支持当事人利用自己违法避税行为来否定整个交易基础,但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偷逃税款行为进行追缴和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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