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告知,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并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购买刘某的二手房,看房时未发现明显问题,刘某亦声称房屋“质量良好,无重大问题”。交易完成后,金某装修时发现房屋主体承重墙存在严重开裂、倾斜,经专业鉴定,确认为重大结构安全隐患,修复费用高昂。金某方知刘某在出售前曾进行过局部遮挡处理。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的法定义务,其明知房屋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却故意隐瞒,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刘某向金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金某的装修损失、鉴定费等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卖人对于房屋的隐蔽性、结构性等重大质量瑕疵负有主动、真实的告知义务。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房,并使房屋的居住安全等基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构成欺诈与根本违约。买方不仅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还可主张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是否构成“严重质量问题”通常需依据专业鉴定结论判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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