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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约定不明,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齐某与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过户时,税务机关依法核定需征收一笔个人所得税。齐某(买方)认为,合同中的“所有税费”约定不明,个人所得税应由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卖方苏某承担,拒绝缴纳。苏某则认为,按照合同文义,应由齐某承担。双方争执不下导致交易停滞。苏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个税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在约定不明时,应当结合税法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以及二手房交易惯例进行解释。个人所得税应首先由法定纳税义务人苏某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转让房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因此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交易双方如何协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体始终是卖方。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来看,卖方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个人所得税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应由卖方承担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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