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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指标转让,指标灭失后转让款如何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李某因城中村改造获得一套安置房购买指标。其与市民王某签订《指标转让协议》,将指标以20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后因政策调整,该批次安置房建设计划被取消,李某的购房指标随之灭失。王某要求李某返还20万元转让款,但李某辩称指标灭失系政策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且转让款是“指标费”,已消费完毕,拒绝返还。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予以解除,李某因该协议取得的20万元应予全额返还给王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某支付转让款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安置房。当指标因政策原因灭失时,这一根本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0万是王某为获得未来购房资格而支付的对价,当购房资格不复存在,李某继续占有该笔款项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因此,李某应当返还20万不当得利。此外,政策变动不属于完全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更符合“情势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非免除返还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并由李某返还钱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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