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被开发商挪用,购房者能否暂停付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楼盘购房者赵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赵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进度款。后赵某从业主群得知,开发商涉嫌将本项目预售房款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已濒临停工。赵某担心项目烂尾,遂书面通知开发商,在确认被挪用的资金返回监管账户并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前,暂停支付下一笔到期购房款。开发商则向赵某发出催款函,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赵某暂停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驳回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开发商限期解决资金问题、恢复施工。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购房者暂停付款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当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有烂尾的巨大风险时,购房者有充分理由认为开发商将无法按期交房。此时,购房者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后续的付款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自我救济措施,而非违约。
在预售合同中,开发商的核心义务是按时、保质地交付房屋。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是其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前提。开发商挪用资金,是导致合同可能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构成了根本违约或预期违约。因此,购房者有权停止支付房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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