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与形式代替买卖避税,真实买卖关系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父亲老王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儿子小王,为规避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用于向房管局备案的《赠与合同》,另一份是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真实的购房价格。双方依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并缴纳了较低的赠与相关税费。后父子关系恶化,老王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实为买卖而非赠与,要求小王按《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小王则辩称,双方法律关系以房管局备案的赠与合同为准。法院最终判决:用于备案的《赠与合同》无效;双方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其关于避税的条款无效,该合同关系有效。小王应依据《买卖合同》支付房款,但双方需补缴偷逃的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
【刘颖新律师评议】
老王与小王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串通后向政府部门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其目的直接是为了欺骗税务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该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次,关于买卖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父子间的房屋买卖本身是合法的,因此法院认定该隐藏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其中为了避税而签订的条款,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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