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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贷款被拒后换银行再申请,算不算根本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周某与卖方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组合贷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约定“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批准额度不足,买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周某向A银行提交申请后,因该银行临时收紧信贷政策,贷款被拒。周某立即告知卖方情况,并积极联系B银行重新提交申请,整个过程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但卖方吴某认为周某首次贷款被拒已构成违约。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不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卖方吴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周某应确保在B银行审批通过后按时付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到足以使另一方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在本案中,买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房屋,卖方的合同目的是获得房款。买方首次贷款被拒,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期限,合同目的仍有实现的可能。买方积极更换银行申请贷款,是克服履行障碍的表现,并非拒绝或延迟履行,因此不构成违约。卖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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