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迟迟不放款,算买方违约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周某与卖方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合同约定“买方需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贷款审批并确保银行放款至卖方账户”,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足或失败,买方需以现金补足。周某按约提交申请,银行在一周后即出具了《贷款同意书》,审批通过。然而,由于银行内部原因,款项迟迟未能划转。约定的最终付款日届满后,卖方孙某以周某逾期付款为由,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卖方孙某的解约及索赔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贷款购房合同中,买方的核心义务是“尽其最大努力”促成贷款条件的满足,即买方需要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配合银行的审批流程。一旦银行出具了正式的、无附加条件的《贷款同意书》,即表明买方已完全履行了其在贷款事宜上的合同义务。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决策原因延迟放款,是买方无法控制和预见的风险,买方对银行放款环节的延迟不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中,买方周某在获得《贷款同意书》后,因银行原因无法取得贷款,不属于买方违约,周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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