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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买家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李某的房屋,并支付了定金。在中介公司反复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后,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在后续办理贷款手续时,张某意外发现该房屋在交易前已被法院查封,导致交易完全无法进行。张某为购房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且因卖方李某无力偿还债务,定金也难以追回。张某遂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张某包括定金损失、已支付的中介费以及相应的损失,并支持了张某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第962条,中介机构负有对房屋关键信息进行审慎调查并如实向买方报告的法定义务。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赔偿中,超过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查封事实,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严重违约和侵权;且主观上存在故意,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其加以威慑,为买方的交易安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担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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