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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付款,实际损失未超定金,卖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不退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卖方高某与买方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并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买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后林某因资金周转问题,逾期付款已达20天,且仍未支付。高某遂书面通知林某,宣布解除合同,并没收20万元定金。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返还定金。林某承认违约,但认为20万元定金过高,远超高某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解除条款合法有效,高某行使解除权符合约定。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高某有权没收部分定金(10万元),但需将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10万元)返还给林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可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典型的“约定解除权”条款。只要买方违约事实成立,卖方依约行使解除权,受法律保护。解除合同是卖方可以采取的首要救济措施。本案中,林某逾期付款20天,已构成违约,高某有权没收定金。但是要注意,定金罚则并非无限。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约定的定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即为“过分高于”。因此,本案中,二人约定的定金过高,林某有权要求适当减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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