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口头变更交房时间,未书面确认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赵某与卖方钱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手续完成后3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后因钱某需时间寻找新房,双方通过电话沟通,赵某口头同意将交房时间延后2个月。但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延后期限届满后,钱某仍未能交房。赵某遂依据原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庭上,钱某辩称双方已口头变更交房时间,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赵某则否认曾有过口头同意。法院认定原书面合同有效,判决钱某向赵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所有合同变更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变更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这需要充分完整的证据进行证明。在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卖方钱某声称交房时间已口头变更,就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因其无法举证,则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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