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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违章搭建,买家能否以此拒付尾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赵某购买卖方钱某的房屋,合同约定过户后支付大部分房款,留尾款10万元待交房时结清。交房前,赵某发现房屋附带的露台存在卖方私自搭建的玻璃阳光房,此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章建筑。赵某担心未来会被城管部门责令拆除甚至罚款,遂以“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卖方违约”为由,拒绝支付10万元尾款。卖方钱某则辩称该搭建在交易前已存在,赵某看房时已知晓,且不影响正常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尾款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方赵某有权拒付尾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有义务先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违章建筑的存在,意味着该房屋附着了一项可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罚款的法律风险。这直接影响了房屋的价值和使用,构成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所指的“瑕疵”。基于此,买方可以行使《民法典》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尾款),直到卖方消除瑕疵或双方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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