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私下转让给非军人,该买卖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退役军人张某将其名下军产房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转让给非军人李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款项支付。后因房价上涨,张某反悔,以“军产房禁止向非军人转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履行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军产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军事用地,私下转让给非军人,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购房款,房屋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军产房产权归属国家,军人仅享有使用权,其流转对象、条件受军事法规严格限制。私下向非军人转让的行为,既违反《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强制性规定,又损害国家军事管理秩序,依法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军队房地产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军队房地产的用途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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