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可要求房东赔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被告徐某名下一套商铺的承租人,二人签订了以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期限的定期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已支付部房屋租金,并正常使用该房屋。但在2022年下半年,徐某将该商铺转卖给不知情的王某,未告知承租人张某。张某认为徐某未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原房东徐某进行赔偿。。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某给予张某适当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期内,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这意味着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前,出租人不宜在该期限内将房屋出售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相关的权利。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徐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便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侵犯了租客张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徐某给予适当赔偿。但是不知情的王某与有不动产合法处分权的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张某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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