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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以房屋瑕疵拒收房,卖家构成逾期交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购买李某二手房,交房当日,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卫生间严重渗水、墙面多处开裂等合同未载明的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要求李某修复。李某认为房屋现状已符合交付条件,拒绝维修,并反指张某逾期收房构成违约。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李某构成逾期交房,应按日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修复符合交付条件之日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卖方交付义务的标准。卖方不仅需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更应保证房屋符合正常居住使用的基本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约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收标的物。因此,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拒绝接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瑕疵,张某有权拒绝接受房屋,而卖方没有承担全面和诚实履行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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