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拖欠物业费,房屋过户后物业公司可要求买家承担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购买刘某名下二手房并完成过户。2024年1月,物业公司以该房屋拖欠近两年物业费共计1.8万元为由,要求新业主陈某支付。陈某认为欠费发生在前业主刘某居住期间,拒绝支付。物业公司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之债,具有人身属性。原业主刘某享受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现业主陈某对过户前欠费无支付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刘某主张欠费,驳回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具有相对性,拖欠物业费是前业主与物业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因此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无义务偿还。
综上,本案中,对于卖方刘某在过户前拖欠的物业费,与房产买受人陈某无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之债,具有人身属性。原业主刘某享受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物业公司应向刘某主张欠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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