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交房更换劣质家具,买家可要求更换赔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购买李某二手房,合同明确约定“保留全部品牌家具家电(详见清单)”。交房时陈某发现,清单中标注的三台空调、沙发等物品被更换为老旧杂牌产品。李某辩称系搬家时误换,拒绝恢复原状。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更换为原品牌家具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家电作为房屋附属设施,是购房总价组成部分。李某擅自更换行为构成违约,降低了房屋使用价值。判决:李某十日内将更换的物品恢复为合同约定品牌型号,并赔偿陈某临时购置替代品损失5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精装修房屋的家具家电属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品牌价值直接影响购房决策和总价。卖方擅自更换为劣质产品,不仅构成违约,更涉嫌欺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应认为是对交付的房屋进行了双重约定,既要保持房屋现状、又要按照合同附件一的清单所列内容进行交付。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家具更换为老旧家具,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更换家具,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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