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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承担全部税费,额外个税需买家支付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400万元。合同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买方张先生承担”。在办理过户时,税务机关核定卖方王先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王先生认为该税款属于“全部税费”范畴,要求张先生承担。张先生则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卖方自身税负,合同未明确列举即应由王先生自理。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由卖方王先生自行承担,张先生无需支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由取得经营收入的一方(即卖方)承担。买方对卖方的经营所得不需要承担纳税责任。该规定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为卖方,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条款却约定“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该条款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在约定不明时,应作出对条款提供方(卖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卖方王先生缴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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