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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屋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低价出售,另一方能否要求撤销该交易?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审理期间,李某在未告知王某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朋友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得知后,认为李某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遂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离婚诉讼中),一方擅自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以及该交易是否可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第一,本案中,房屋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李某在未征得共有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第二,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且张某作为李某的朋友应当对二人的婚姻关系知情,因此张某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二人的房屋买卖关系基于恶意串通,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王某有权要求撤销或确认该交易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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