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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无法支付尾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林某与卖方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400万元。合同约定,林某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剩余28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林某如期支付首付款后,随即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然而,因银行信贷政策收紧,林某的贷款申请未能通过审批。林某无法筹集足够资金支付尾款,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属于“不可抗力”应免责,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王某则认为,贷款风险应由林某自行承担,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战争等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而本案所提到的银行贷款审批,本质上是一个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作为购房者,理应对自身信用状况、银行放贷政策有基本了解,贷款审批存在不通过的风险是交易中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且通常具备可克服、可避免的可能性,因此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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