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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支付首付款,卖方是直接解除合同,还是需先履行催告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卖方)与赵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8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赵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在10日内支付首付款。截至第11日,刘某直接向赵某发送通知,主张因赵某逾期付款已触发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赵某则认为刘某未先行催告,无权直接解除。双方争议未决,遂诉至法院。法院支持赵某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是一个附期限的约定解除权条款。其含义是,只要买方逾期付款的状态持续达到15日,该解除权条件即告成就,卖方即可行使解除权。从条款文义来看,并未设置“需经催告”这一前置程序。因此,刘某在条件成就(逾期15日)后直接通知解除,从约定本身来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公平原则,需要结合买方逾期交款的时间长度已经违约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本案中,赵某逾期仅一日,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逾期超过15日”,而刘某在第11日(尚未满15日)就主张解除。此时,解除权的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因此,刘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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