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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办理过户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该笔费用能否要求买方共同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买方)与孙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款、过户时间等,但未提及土地出让金。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在过户前需按规定补缴一笔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后,方可交易。孙某认为这笔费用是因政府规定产生,且是为了完成过户,故要求与钱某共同承担。钱某则认为,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卖方)补缴的政府费用,应由卖方独自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钱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对价。本案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用地”,意味着该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或较低代价取得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转让时,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受让人(卖方或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承担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其义务主体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即原产权人(卖方)孙某。因此,本案中,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由卖方孙某承担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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