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监护人未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签订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其10岁女儿张小某名下有一套房产,系张小某的爷爷生前赠与。2023年5月,因家庭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张某(作为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未征得张小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张小某的名义与买方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张小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出售,并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张小某的外祖母(其他监护人)知悉此事后坚决反对,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张小某的利益。买方李某则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属于未成年人的重大财产,其出售行为属于重大处分。在本案中,张某出售房屋的直接原因是“家庭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这明显是为了父母自身或家庭其他利益,而非为了女儿张小某的利益(如教育、医疗、改善生活等特定需求)。因此,该处分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张小某,张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某支付赔偿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