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中真实成交价与阳合同备案价不一致,一方主张按阳合同履行的能否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王某购买赵某的二手房,双方为少缴税款,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用于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阳合同),约定成交价为400万元;另一份为双方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阴合同),约定真实成交价为480万元。合同履行中,赵某反悔,主张应按备案的阳合同(400万元)进行交易。王某则起诉要求赵某按真实价格(480万元)继续履行。诉讼中,税务机关对双方偷逃税款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为48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双方为规避税收监管,故意编造低于实际成交价的阳合同并进行备案,该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条款自始无效,不能作为履行依据。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但其“做低房价”的目的在于偷逃国家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中与实现该非法目的直接相关的价格条款(即做低房价的安排)无效。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为480万元,但由于该合同违法,因此不能完全得到法院支持。双方应当按照真实交易意愿重新签订合同后再进行交易。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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