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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方能否拒绝收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便通知小王收房,小王核实后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辩称房屋已具备居住条件,拒绝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小王有权拒绝收房,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的法定条件,开发商将未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的,买方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的交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方收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避免接收不合格房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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