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能否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王系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小李未经小王同意,擅自将房屋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小张,小张支付全款并办理过户。小王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法院审理认定,小张构成善意取得,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小王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的,即使出卖人无权处分共有房屋,也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本案中小张的交易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应受法律保护。建议买方购买共有房屋时,要求全体共有人签字确认,避免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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