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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买方能否要求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李过户后30日内迁出户口,逾期按日支付房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小李逾期60日未迁出,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辩称户口无法强制迁出,不应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未履行合同义务,判决支付违约金1.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出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常见义务,卖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户口无法强制迁出,也不影响违约金的主张。本案中小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建议买卖双方将户口迁出的时间、违约金标准写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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