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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买方能否解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的二手房,签约时小李未告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过户后小王得知该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上市交易,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故意隐瞒房屋性质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小李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土地出让金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上市交易限制等信息属于影响买方决策的重要内容,卖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小李的隐瞒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解约。建议买方购买二手房时,核实房屋产权性质、土地类型等信息,避免购买限制交易的房屋。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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