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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购买房屋后发现是“凶宅”,能否要求解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的二手房,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小李未告知该事实。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小李辩称“凶宅”不属于法定解约事由。法院审理认定,小李隐瞒影响房屋价值和居住意愿的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买方购房决策的重要信息,卖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隐瞒该事实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约。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方购房前通过邻里、物业等渠道了解房屋情况,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解约条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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