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代持人因债务纠纷导致代持房屋被查封,实际购房人能否排除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因限购借小李名义购房,签订代持协议并支付全款、实际居住,未过户。后小李因债务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小王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法院审理认定,小王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其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持协议合法有效时,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于代持人的普通债权,可排除法院执行。本案中小王的实际出资、居住事实清楚,法院裁判符合物权保护原则。建议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出资、居住等证据,条件具备时及时过户。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