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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情况下,出资人断供的,出名人可以卖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出资人)借李某(出名人)之名购房并登记,房贷以李某名义办理,由王某按月转账偿还。后王某因资金困难连续断供多月,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刘某并过户。王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李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作为登记权利人,在出资人王某断供后,是否有权单方出售房屋?这里涉及到借名买房关系下特殊的权利归属问题。法律规定,借名买房协议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避限购政策则可能无效),则在王某与李某之间有效。王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享有物权期待权;李某仅为登记名义人,不享有真正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尽管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其处分行为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王某的权益。此外,关于房屋的最终归属问题,则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能善意取得。若买受人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办理过户登记,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案涉房屋,并过户,满足善意取得要件。综上,房屋应归属于刘某。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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