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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存在误差比,买方能否要求退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03 年,陈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120㎡房屋,总价180万元,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交房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测面积112㎡,误差比绝对值约6.67%,远超3%。开发商仅同意返还8㎡差额房款12万元,陈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80万元及利息,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合同未约定时,面积存在误差比,买受人是否享有法定退房权,以及开发商能否以“合理施工偏差”抗辩。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的,按“3%内外差别规则”处理。本案中,根据测算,交房时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开发商约定面积的误差比为6.67%,远大于3%的规定值,因此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前)第十四条: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的,按“3%内外差别规则”处理。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按套内或建筑面积计价时,误差比超 3% 买受人可退房,开发商需30日内退款并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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