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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办理产权登记前,能否将房屋进行二次出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期房),支付了首付,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此期间,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期房转让给赵某,赵某向王某支付转让款,并约定由开发商将来直接向赵某办理产权登记。后房屋建成交付,房价大幅上涨,王某反悔,以其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为由,主张与赵某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拒绝配合赵某办理相关手续。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王某应继续履行该协议,配合赵某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王某在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与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第二,赵某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关于第一个问题。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基于该合同享有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其法律性质是王某将其对开发商的合同债权转让给赵某。该债权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以其未取得产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债权与物权的转化。虽然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赵某最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决于该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即开发商是否同意或配合向赵某履行原合同义务(办理过户)。由于原买卖合同中通常未明确禁止转让,且开发商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法院判令王某应履行其与赵某的协议,协助赵某完成相关手续,由开发商直接为赵某办理产权登记。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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