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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买房能否主张撤销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陈某的房屋。看房及签约过程中,黄某多次询问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事件,陈某与中介均口头保证“绝对没有”。黄某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曾发生坠亡事件。黄某认为受到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由陈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关于“凶宅”的房屋买卖是否能够撤销,关键要看买房者是否知情或是否应当知情。凶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如果购买人知道该房屋为“凶宅”一般是不会购买此房的;即使愿意购买,也不情愿支付该房屋的正常交易价格,对于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干预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赋予受损害当事人撤销权,使其作出利己的选择。本案中,“凶宅”属于显著影响买受人购买决策和房屋市场价值的信息,因此卖方及中介对此负有主动披露或如实告知的义务。而本案的中介故意作出虚假保证,隐瞒真实情况,使黄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购房决定,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3.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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